三、宋代賦稅制度
宋代賦稅制度,大體也是由唐代兩稅制沿下,我們不再詳講。只講一點較重要的。本來兩稅制度,把一切賦稅項目,都歸并了,成為單一的兩稅。租庸調(diào)是三個項目分列的,對田地有租,對丁役有庸,對戶籍有調(diào)。讓我們眼前淺顯舉例,譬如臺灣征入農(nóng)田米谷這是租。要臺灣民眾義務(wù)服役,修機場道路水利工程之類這是庸。糖是臺灣土產(chǎn),政府要臺灣一地貢獻多少糖,由民間攤派,按家分出,這是調(diào)。兩稅法則把這三項全并入了田租,因此田租額增高了。政府收取田租之后,如要修機場筑道路,應(yīng)由政府出錢自雇工役。如政府需要糖或其他物品,也應(yīng)由政府出錢自買。政府向民間收稅,則全歸入一個項目下。這樣過了多少年以后,這辦法便出了毛病。晚唐時代軍事時起,軍隊到了一地方,依舊要民眾幫忙如修路之類,又要征發(fā)地方特產(chǎn),如臺灣出糖,別處軍隊到臺灣來,便不想自己買糖,卻向民間要。他們認為這些是向來如此,他們卻忘了原來這些庸與調(diào)早已包括劃并在兩稅里,把民間田租加重了,現(xiàn)在又要地方出勞役,出土貢,那豈不是民眾又增加了負擔嗎?這一種可有的流弊,在唐代改行兩稅制時,早有人說到,因當時單圖稅收便利,信不及,到后來卻逐步實現(xiàn)了。更重要的還有一點。在漢代,中國本有地方自治組織,其首領(lǐng)稱三老,三老之下有嗇夫游徼。三老是掌教化的,嗇夫主收田租,游徼管警察盜賊。他們都代表地方,協(xié)助政府。這一制度,到隋唐便沒有了,變成有名無實。到了五代時候,軍隊每到一地方,要地方出力役,出貢調(diào),那些本來早不在國家規(guī)定的制度里,于是臨時就得找地方領(lǐng)袖,向他們要房子,要稻草,要馬料,要用具,要壯丁,要給養(yǎng)。這明知道不好辦,但也得勉強辦。軍隊常川來往,這些地方領(lǐng)袖,就變成專是對上辦差。地方行政官卻感到有此一種人,又省事、又易督責,于是即使地方上沒有這樣人,也硬要舉出一個兩個來。軍隊像水一樣地流,到了某地就要派差,所以辦差的辦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一個垮了,再找另一個。以后即使沒有軍隊需索,地方長官也依然沿著舊習 ,仍要地方照常辦差,這樣就變成地方又多了一筆負擔。而更壞的是使地方上沒有一個能興旺的家,興旺了,派差便輪到他。這是宋代之所謂差役法。宋代之差役,也如秦代之戍邊,都是由前面歷史沿襲下來,政府沒有仔細注意,而遂為社會之大害。王荊公變法,始訂出免役錢的辦法來。由政府規(guī)定,叫地方出錢,每家攤派,如此可免地方上私家為政府辦公差破產(chǎn)之苦。但這件事引起了很大的爭論,因為要民眾攤出免役錢,豈不又要增重民眾的負擔?但王荊公的主張,認為政府既不免要向地方需索,與其擇肥而噬,是一家一家排著次第破產(chǎn),不如平均攤派,為害轉(zhuǎn)輕。以后司馬溫 公做宰相,他對荊公新法,一切反對,因要恢復差役,其時荊公已退休在南京,聽得此消息,他說:“這件事還能反對嗎?”可見荊公對此制度之改革是確有自信的。蘇東坡原來也反對免役法,但后來對司馬溫 公主張復役又反對了。溫 公力主執(zhí)行,東坡對他說:“從前我們反對王安石不許人有異議,為什么你執(zhí)政了,又不許別人有異議呢?”但溫 公終于不聽,旁邊跑出來一個蔡京,他挺胸力保說我三個月可以把差役法辦成,結(jié)果終于給他辦成了。但是后來驅(qū)逐溫 公舊黨 重行新辦法時,即是這個蔡京?,F(xiàn)在大家都知道蔡京是個壞人了,在當時連司馬溫 公也認他是好人。我們專憑此一制度之變動與爭執(zhí),可見要評定一制度之是非得失利害分量,在當時是并不容易的。而人物之賢奸則更難辨。但蔡京害了溫 公尚淺,他害了荊公卻深。因他后來主張新法,把宋朝弄壞了,后世遂連荊公都罵作小人,豈不是蔡京連累了王荊公遭受此不白之冤?但王荊公的免役法,則直到清代,直到今天,中國社會便一向不再有力役了。然而正因為沒有役,人口就不要詳密計算。中國政府的戶口冊子,宋代有,明代有,清代開始有,后來逐漸沒有了。即便宋明兩代有,也不覺重要,因而不甚可靠了。王荊公的免役法,還得人人出錢免役,明代有一條鞭法,又把丁稅歸到田租里,便不看重人丁了。到清代中葉以后,有地丁攤糧永不增賦之令,于是便不要丁冊了。然而這樣一來,變成只有土地與政府發(fā)生了直接關(guān)系,人口與政府卻像沒有直接關(guān)系了。一個國民,只要沒有天地,不應(yīng)科舉考試,不犯政府法令,甚至他終身可以與國家不發(fā)生絲毫直接關(guān)系,這又豈是中國政治上歷來重看輕徭薄賦制的理想者所預期而衷心贊成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