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代賦稅制度
明代經(jīng)濟方面,講起來很瑣碎。關(guān)于制度,無甚特創(chuàng),此刻不擬再多講。自明迄清,國家對于賦役,都有一種重要的冊籍,名叫黃冊和魚鱗冊。黃冊是登記戶口的,魚鱗冊是登記田畝的。直到清代后期一百多年間,黃冊沒有了,戶口很久不調(diào)查,但魚鱗冊則相沿至今,縱有許多改進,但依然還是明代創(chuàng)制傳下。這是值得提及的。黃冊以戶為主,每十年更定一次,凡四本。一上戶部,三份分送布政司府縣。冊上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shù),為四柱式。所謂以戶為主者,如某戶有田百畝,或賣去二十畝,則造冊曰舊管百畝,今賣,當開除戶下田二十畝,彼買者新收二十畝,而此戶實在則止八十畝。這是專據(jù)某都某家之一戶來登記的。如買者乃別都人,則立為子戶,登記于買田人戶圖中,逐項注清楚。此項造冊制度,一看像麻煩,其實在當時,本兼有限民名田之義。好使兼并之風,不易隨便滋長。但此項黃冊,積久弊生,便多變亂了。如有一豪家,置田萬頃,他的田畝,侵人別都的太多了,便會有人想法變亂黃冊,把新收隨便挪移成舊管,來遷就此種兼并之惡風。又黃冊規(guī)定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擇其中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分十甲,一甲分十戶。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理此一里一甲之事。主要在替政府主管催征。但兼并之風既盛,大戶千畝也是一里長,小戶三十畝也是一里長,則小戶更非蕩家破產(chǎn)不可了。
我們只看明代黃冊制度,便可由此想像唐代的賬籍制度,在他們初創(chuàng)法時是各有一番精密懇切的用意的。但時間隔久了,便弊端叢生。最先是由人運用那項制度來遷就那弊端,最后是那項制度無法保留,只有根本舍棄了來另立新制度。
其次講到魚鱗冊,遠在宋代已開始有了的。但到明代,此項圖冊,才為政府普遍使用,而成為一制度。黃冊以戶為主,魚鱗冊以土田為主,當時亦稱魚鱗圖。每縣以四境為界,每鄉(xiāng)每都亦如之。田地以丘相挨,如魚鱗然,故稱魚鱗圖。圖中田地,或官有。或民有,或是高田,或是污田,或埂或瘠,或山或蕩,都詳細注明,并添注上業(yè)主的姓名。其有田地賣買,則一年一注。人戶縱然流動,田地則一定不移。因此,當時人稱為以田為母,以人為子,子依于母,親切可據(jù)。我們?nèi)艟忘S冊魚鱗冊這兩種冊子來細想當時創(chuàng)立此項制度之用心,實有未可厚非的。在此項冊子上,不僅便利了政府收租的手續(xù),而且實在是不便于民間之兼并的。但若論歷史大趨勢,自唐代兩稅制以來,政府方面,究竟是只顧慮在政府自身的財政上如何圖謀征租手續(xù)之方便,而再不能在經(jīng)濟理論上來努力社會民眾方面土地制度之建立。此中原因,一則由于兩漢以下,地方行政規(guī)模日趨簡窳陋,無法注意到此等大政策。再則自中唐以下,社會上大門第勢力全歸消失,畸零割碎的小戶農(nóng)田,全歸政府直轄,征收租稅的手續(xù),更麻煩了,于是不得不在這上面盡力想方法。而民間的舞弊取巧,則層出不窮,上面立一法,下面即跟隨著這一法來作弊 生巧。自從有了魚鱗冊,民間即在魚鱗冊上想花樣,如當時所謂飛灑詭寄之類,一切作弊 的花樣,一時也說不盡。因此,冊上的田地四至,縱然是準確,而業(yè)主花名,則依然可以混淆,到底則仍變?yōu)橐还P糊涂賬。遠在嘉靖以前,實際上明代的魚鱗冊,也早等于廢棄了。
其次要講到明代的一條鞭法。所謂一條鞭,是把民間差役雜項,一并歸人田賦項下,計畝征銀,以求手續(xù)之簡便。這一法,早在宣宗宣德年間,已有人在長江 下游東南一帶試行過,此后逐漸推行到全國。在世宗嘉靖、穆宗隆慶時,是明代一條鞭法最盛行時期。但此制也如宋代的免役法一樣,雖在南方覺得是便利,但在北方則各處深感不便,反對甚烈。實際上,一條鞭法經(jīng)歷時期也并不久,便紊亂了,并不能完全遵照那法制來推行。
我們上面講了明代的黃冊魚鱗冊和一條鞭法,卻有一層重要之點,值得再提出。我常說,任何一項制度之成立與推行,決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須和同時其他幾項制度相配合,它必然會受其他某幾項制度之牽動和影響。循此推說,任何一時期的各項制度,必然會互相配合,互相牽動影響,而形成一整套。即就土地制度和租稅制度論,此兩項制度之互相配合,及其互相牽動影響之處特別大。春秋時代的井田制,這是后代中國人理想的土地制度之范本。但即因當時貴族階級為求便利稅收制度之簡化,而終于把此井田制度破壞了。北魏時代的均田制,也必先有三長制的整理戶口冊籍作準備。唐代的租庸調(diào)制,也因于當時賬籍制度之淆亂而不可再行使。自唐代兩稅制以下,因于種種實際困難,逼得政府只在稅收制度上著眼用心,而把整頓土地制度這一重要理想放棄了。但即就稅收制度這一項而論,自唐代制定兩稅制以下,依然要遇到種種困難。明代的黃冊和魚鱗冊,依然如唐代之賬籍般,終于年深日積之下而弊病叢生,而淆亂不清了。這又牽涉到地方政府即州縣衙門的各項組織與其行政效能而受甚深之影響。而且也不盡在地方政府之組織與其行政效能上,而又得牽連及于地方自治的種種情況之不同。因此又必然牽連到各時代的社會形態(tài)。如春秋時代有封建貴族,東漢以下至中唐時期有大門第,晚唐以下迄于宋明,社會大門第全消失了。農(nóng)戶散漫,全成一新形態(tài)。這些都為了解中國歷史上田賦制度種種演變所必須牽連論及的有關(guān)系的各要點。于此我們可以想像,我們今天若要再提出一項土地制度之整理,及新規(guī)劃,其勢仍會牽連及于其他一切制度之如何相互配搭,以及與社會上一般情狀之如何真實適合的這一問題上。我們此刻來講歷史上的各項制度得失,正要我們了解一項新制度之成立和推行,其條件是如何的復雜,其考慮是該如何的周詳?shù)摹?/p>